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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兰花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5-02-23  浏览次数:108

  无锡市兰花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 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兰花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,确保协会经费的合理使用与健康发展,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及《无锡市兰花协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,此为会员的基本义务。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日常运作和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。
 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:量入为出,确保收支平衡;遵章守法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厉行节约,反对浪费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。
  第四条 鼓励会员自愿缴纳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费用,以支持协会的发展。
 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。新会员自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,需完成当年会费的缴纳。
  第六条 会费标准如下:
  •    个人会员:会费不低于200元/年,鼓励多缴;
  •    理事及以上领导人员:会费不低于500元/年,鼓励多缴;
  •    单位会员:会费不低于2000元/年,鼓励多缴。
  第七条 会费的收取与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,并应向缴费会员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协会日常经费开支需经秘书长审批,而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的开支则需由会长审定。
  第八条 会员如无故一年内未缴纳会费且未参与协会活动,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。其以往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及捐款将不予退还。
 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应遵循协会的宗旨,并主要用于以下方面:
  •    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;
  •   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及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;
  •    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及办公设施和用品支出;
  •    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运营费用;
  •    其他合法且符合协会宗旨的支出。
  第十条 秘书处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并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同时,协会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  第十一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无锡市兰花协会秘书处所有。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无锡市兰花协会2025年2月23日第二届第二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自2025年2月23日起正式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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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无锡市兰花协会
  2025年2月23日
  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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